幼儿园收费、退费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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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9〕90号)规定: (一)各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二)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政策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9〕90号)规定: (一)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办理退园手续的,从幼儿家长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1)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2)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二)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三)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南部山区及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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