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处
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普通高中教育。指导区县拟订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指导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拟订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招生政策。负责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籍管理工作。指导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共青团和少工委工作。指导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有关工作。承担本级普通民办中小学的事中事后监管。 电话:0531-51708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