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法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1.申请: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济南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区窗口现场提交或者邮寄至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属于济南市教育局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初审环节。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进入审批环节。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批: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4.办结: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邮寄送达。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