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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发布日期: 2024-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


执法主体:济南市教育

监督途径:政策法规处0531-51708029

执法职责及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执法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

具体执法事项

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填写)

填写执法的一般流程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1.【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法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3.【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1.申请: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济南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区窗口现场提交或者邮寄至济南市政务服务大厅。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属于济南市教育局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初审环节。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进入审批环节。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批: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4.办结: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邮寄送达。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部委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检查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1.【法律】《教育法》(19953月通过,2015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1.【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1.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系统录入):济南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通过系统或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递交备案材料。

2.受理: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章程修改。

3.审核:对提交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章程进行审核。

4.备案归档:对审核通过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章程进行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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