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4-00452 组配分类: 济教发字
  • 成文日期: 2024-12-20 发布日期: 2024-12-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校车规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4〕27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校车规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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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教体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部门):

为规范校车运营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济南市校车规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校车规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车运营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校车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校车的规范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二章  校车运营资质

第三条  校车车辆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有配发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员、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的校车标牌。

校车车辆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四条  校车规范运营坚持统一车辆管理标准、统一安全管理标准、统一运营管理标准,相关标准参照《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一节  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  校车运营公司、校车运营个体经营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统称校车服务提供者,下同)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事故理赔、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校车运营服务管理。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从业人员依据规定提供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具备与校车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

安全制度应当包括:安全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应制定全员安全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及考核标准,并加强对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单位运营服务全过程的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例会。

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工作。安全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驾驶新车辆、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运营过程合规。

校车应严格按照配发校车标牌核定的线路、时间、站点、批次运行。校车标牌应随车携放于指定位置,不得转借、出租或伪造。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建立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基本资料、校车维保情况及学生上放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校车驾驶员应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第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风险、遏隐患。

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评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到报告、通报实现闭环管理,对危险隐患未排除的校车不得上路运营。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演练实施情况留档。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安全运营事故或事故征兆进行报告,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责任倒查制度。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节  学  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期或学年开学前一周,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要不断完善校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和车辆人员管理档案,根据车辆及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要做好乘车学生的交接。学生上放学时,由校方安排专门人员与随车照管员共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并做好签字交接手续,落实学生的无缝对接,实现双层保护。

第十八条  每学期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联合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加强车辆人员和乘车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演练应包括应对恶劣天气、车辆故障、车辆自燃、紧急救治等安全应急演练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多方联动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重点对乘车学生进行培训,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研究确定安全的、便捷的学生上车首站停放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在校园内划定指定区域,用于校车接送学生时停放,为校车校内接送学生创造便利条件。校车进入校内的,应加强安全管控,做到人车分流。

第四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遵循“安全第一、便捷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规划线路、站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设计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及风险控制,设置校车线路、站点时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设计线路进行试运行,根据线路勘测、服务对象意见、综合研判结果,对线路进行调整优化,并对优化后运行效果进行确认。

遇有行驶线路维修改造、桥梁架设等特殊情况,要及时进行线路和站点更改的申请和审批。

遇有交通管制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要及时填写记录并适时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校车车辆管理,保持车辆安全技术达标。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校车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设备完好。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和车内视频实时监控平台,配备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实现对校车运营时段的全覆盖监控。校车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校车车辆应保持车内外卫生状况良好、环境整洁,保证乘车学生的舒适感。

第二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遵循“安全、准时”的服务宗旨,保证从业人员提供文明服务。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应仪表得体、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二十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费用、双方权利及义务、安全责任等;与乘坐校车的学生及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监护义务,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按照服务流程和要求,做好校车出车准备、学生的交接、乘车过程中的照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服务过程监督与考核,持续改进与提升服务。

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沟通的渠道,接收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对象。

第五章  运营定价

第二十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运营定价机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依据运营成本情况,与服务对象的监护人协商乘坐费用,并报属地区县校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校车乘坐收费定价一般采用成本规制法,综合考虑车辆保险、车辆折旧、人工成本、燃料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计算车辆运营成本,根据车辆的载客率,确定合理费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通过面对面沟通、电话、邮件等多渠道向服务对象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运行线路、运行站点、运行时间、费用标准等。

涉及用车对象有个性需求情况的,相应收费标准,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乘车费用一般按月收取,经协商后,可一次收取多月费用,但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多退少补。

为保障乘坐者的合法权益,乘车费用应汇入校车服务提供者财务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车辆,其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条例》《办法》及相关职责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校车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下载: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校车规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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