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4-00502 组配分类: 济教发字
- 成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4〕24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教体局、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现将《济南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电话:市教育局基教处,51708982)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民办教育管理相关政策要求,为促进我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内的民办普通中小 学校积分管理工作,建立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档案。
前款“属地管理”界定以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准,学校法定住所地与学籍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学籍注册地为准。
第二章 办学行为分类管理
第四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管理体系由正面行为管理、负面行为管理组成。
第五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或正面典型经验做法被正式推广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同类奖项在加分时只按最高奖项加一次,不重复累加;不同类奖项可以累加,每年度内每所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最高加分为10分。
第六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出现违法违规及其他负面办学行为情形的,实行负面扣分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依据本办法所列认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章 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七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在办学中,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正面办学行为,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一次加8分;获得省级奖项的,一次加6分;获得市级奖项的,一次加4分;获得区县级奖项的,一次加1分。
第八条 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平稳,社会信誉度、认可度高的,视同为正面办学行为。
当季度,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政府部门公开的举报渠道有效投诉量为0的学校,加2分。
第四章 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九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2分:
(一)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或开展党的工作的;学校决策机构不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的。
(二)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已过有效期;学校法定代表人未由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负责人或校长担任的;举办者变更报批程序不完备或举办者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
(三)学校未依法依章程成立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未依法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变更决策机构成员、职务等,未及时履行备案程序的。
(四)发布不实招生简章,或招生简章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就启动招生的;违反“十不得,一严禁”相关要求,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成绩的。
(五)违规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20%及以上、招收借读生、线下招生、以物质奖励等方式争抢生源的;义务教育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等)考试招生的。
(六)擅自引进或使用境外课程及教材的;违规聘用外籍人员的;违规征订使用教材、教辅、读物的。
(七)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
(八)聘用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或出现师德师风事件的。
(九)学校校园环境、设施设备、食品卫生等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收取费用未缴入学校账户的;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或毕业成绩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费用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配或变相分配办学结余的;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60%、财务风险高的。
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抽逃、侵占办学资金,或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一)一个季度内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100条及以上的;管理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拒不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或检查,隐匿、损毁违规行为证据,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整改通知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8分:
(一)党组织班子成员未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未按规定参与决策监督的;学校党建工作薄弱的;未按规定建立少先队、共青团组织或开展相应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学校名称的。
(三)未经公示,擅自收费;收费调整幅度过大、频次过多;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等工作中违规收取费用的;非营利性学校将收取的费用用于与教育教学事业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规超计划招生10%及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依据招生的。
(五)未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的;未落实睡眠等“五项管理”要求的。
(六)专职保安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发生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负面突发事件的。
(七)一个季度内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60条及以上的;学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6分:
(一)未规范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工会的。
(二)学校章程内容不完备,修订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校长变更后未及时申请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四)聘用教师数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体育与健康、艺术、心理健康等学科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未配齐配足的;未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拖欠教职工工资的。
(五)违规超计划招生10%以下的;在办理学生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学籍业务中存在问题,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六)义务教育学校未落实控辍保学要求的;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的;设立重点班的。
(七)未按要求控制考试次数的;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布置惩罚性作业的;违规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的。
(八)学校或教职工公开发布、转载未经官方允许发布的教育相关信息的。
(九)一个季度内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40条及以上的。
(十)因办学行为不规范,被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第十二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3分:
(一)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未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的。
(二)家校共育机制不完善,家校沟通不畅,家长对学校意见得不到及时回应,家校矛盾未及时化解的。
(三)未及时办理新生建籍业务的。
(四)未建立收退费标准与制度的;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使用收费软件或手机APP的。
(五)一个季度内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10条及以上的。
(六)不及时、有效处理涉及学校的信访件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的;市民对涉及学校的信访件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结果不满意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扣分事项,按最高扣分执行;一个积分周期内多次违反同一扣分事项,每违反一次扣一次分。
第五章 积分管理及应用
第十四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管理以年度为周期。自每年度1月1日起上一周期积分清零并获得本周期基础分100分,12月10日进行年度积分核算,核算办法为基础分加上加分值减去扣分值。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发生名称、举办者、校长、法人变更的,在同一积分周期内,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实行积分星级认定,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经核算积分100分及以上认定为五星级,积分94分及以上认定为四星级,积分92分及以上认定为三星级,积分88分及以上认定为二星级,积分82分及以上认定为一星级。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布星级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经核算积分在70分以下的,视情况核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有负面办学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发送整改通知,同时作为积分核算依据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督导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属地内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监管。对办学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积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将属地内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积分情况向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