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4-00359 组配分类: 济教发字
- 成文日期: 2024-10-30 发布日期: 2024-10-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济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4〕20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属高校:
现将《济南市“济南奖学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激励更多大学生奋发有为、全面发展、热爱济南、才聚泉城,为强省会建设注入更多动力和活力。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济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驻济高校大学生奋发有为,全面发展,热爱济南,才聚泉城,根据市委人才办《〈济南市人才服务支持政策(30条)〉〈济南市人才发展环境政策(30条)〉实施细则(2024版)〉》(济人才办发〔20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济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驻济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设立济南奖学金,每年评选全日制优秀高校毕业年级在校生进行奖励。
第四条 济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评选500人,资金在市委人才办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中,设立10-20名“济南奖学金菁英奖”,每人奖励1万元。
第五条 济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济南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5.高校济南校区全日制毕业年级学生;
6.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院系前15%(含)。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到院系前30%(含)。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榜样作用显著,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突出表现,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济南市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全省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国家三等奖、省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参加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7.青年五四奖章、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全省、全市荣誉称号获得者;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济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济南奖学金名额在每年10月由市教育局根据驻济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济南校区全日制毕业年级学生数、对济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对服务济南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驻济高校要成立评审委员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申请—初选—复评—公示”的基本流程,组织评审工作,等额推荐获奖学生,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驻济高校通过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网的“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奖助学金”模块报送济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济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济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获奖学生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第九条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驻济高校初评上报材料进行复评,确定拟获济南奖学金奖学生名单。在济南奖学金获奖学生中遴选10-20名“济南奖学金菁英奖”获得者,“济南奖学金菁英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教育局根据济南奖学金实际获奖人数,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驻济高校账户。驻济高校需在5日内将奖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发放凭证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举行济南奖学金颁奖仪式,颁发奖励证书。驻济高校应将该奖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组建济南奖学金获奖学子事迹报告团,到我市大中小学巡回报告,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和热爱济南的情感。
第十三条 驻济高校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轮流坐庄、截留、挪用、盘剥克扣等违规违纪行为,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下一学年下达奖学金指标时适当调减其指标名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南“泉城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步废止。
下载: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济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济南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