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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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学校、各区(县)财政局、教育(教体)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武装部: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济南警备区动员处制定了《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济南警备区动员处 2021年3月21日 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省和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寄宿和非寄宿)、免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补助资金、免保教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初级中学、小学及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初中部);幼儿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维护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依据工作职责,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上报等工作。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济南警备区动员处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资助范围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据实调整。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市每年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奖励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市每年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奖励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全市每年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奖励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额度由高校结合实际在2200-44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普通高校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全市每年资助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奖励额度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对各高校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和范围由高校自主确定,奖励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山东籍符合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及济南市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十一)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二)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市的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全市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分为3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含学费、住宿费、课本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等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八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小学、初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应保尽保,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3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生活费补助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保教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免除保教费。免除保教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各区县免保教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可继续执行。 (二)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保教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等标准、名额、范围等,将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在学生资助面确定上,区县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发挥统筹平衡作用,在省、市确定的平均资助面基础上,区分各区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区域内具体资助面,体现合理差异,避免“一刀切”,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公平、有效。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三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 高校国家助学金,省属高校、省属企业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市属企业办高校、中央企业办高校、民办高校由省、市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的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区县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省属高校、省属企业办高校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对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国标、省标建档立卡学生,省、市财政分别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区县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市属企业办高校、中央企业办高校、民办高校免除建档立卡(含济南市标)学生学费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在非济南市属高校就读的济南市标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助学金、学前教育免保教费等,省属学校、省属企业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直属学校、市直属企业办学校、中央企业办学校、市直属民办学校由省、市或省直管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区县所属学校、区县所属民办学校由市结合中央、省资金与区县分档按比例分担。 省、市或省直管县分担比例具体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规定执行。市、区县分担比例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济政发〔2006〕42号)文件及历年政策调整规定执行。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区县所属学校由市(含中央、省)与区县按比例分担。资金分担比例为: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南部山区、章丘区、高新区按4:6分担,市与天桥区、槐荫区按6:4分担,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按8:2分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区县所属学校由市(含中央、省)与区县按标准和比例分担。资金分担比例为:市与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按4:6分担,市与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南部山区、章丘区按6:4分担,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按8:2分担。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免学费(住宿费、课本费)补助资金:区县所属学校由市(含中央、省)与区县按比例分担,市与历下区、历城区、南部山区、章丘区、高新区按4:6分担,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按8:2分担。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区县所属学校由市(含中央、省)与区县按比例分担。资金分担比例为:市与历下区、市中区、高新区按4:6分担,市与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南部山区、章丘区按6:4分担,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按8:2分担。 学前教育助学金、免保教费:区县所属幼儿园由市(含中央、省)与区县按比例分担。资金分担比例为: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南部山区、章丘区、高新区按4:6分担,市与槐荫区、天桥区按6:4分担,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按8:2分担。 第十五条 对纳入春季学期资助的新增建档立卡、新识别即时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期资助资金可由相应学校承担,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或者社会捐助资金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省对市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市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至市学生资助中心,市学生资助中心拨付至市属高校。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至市学生资助中心,市财政将配套资金拨付至市学生资助中心,市学生资助中心将上述资金拨付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加强资助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幼儿园)应从学费(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大病医保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不含业务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及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济南警备区动员处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0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2号)、《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1号)、《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7〕33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教〔2011〕68号)、《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济财教〔2011〕69号)、《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全面落实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教〔2015〕27号)、《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补充修订<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济财教〔2017〕8号)、《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济财教〔2013〕45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济财教〔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财教〔2015〕19号)、《关于印发<济南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南人社发〔2016〕1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教〔2017〕5号)同时废止。 附: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附件1 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2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2-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2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3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认定申请表 附件4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4-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6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7 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件7-1 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附件8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8-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附件8-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9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附件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1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件12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2-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认定申请表 附件12-2 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表 普通高中教育 附件13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附件13-1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 附件14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4-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认定申请表 学前教育 附件15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实施细则 附件15-1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申请表 附件16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6-1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认定申请表 义务教育 附件17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附件17-1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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