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4-00445 组配分类: 济教发字
- 成文日期: 2024-12-16 发布日期: 2024-12-1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校融合发展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4〕25号 有效性: 有效
各驻济民办高校、市属高校:
现将《济南市市校融合发展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校融合发展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校融合发展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市校融合发展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2〕8号)、《济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人才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校融合发展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依托高校开展的纳入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项目的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市校融合项目资金”)、产业教授(导师)补助资金、“济南奖学金菁英奖”奖励资金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追加确定的市校融合发展教育类的其他专项支持资金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配置。根据济南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设定任务目标和绩效,科学合理安排资金。
(二)责权明确。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资金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三)追踪问效。以任务为核心,以成果和目标为导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检查跟踪、事后绩效评价以及绩效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及时拨付资金,监督预算执行。
(二)市教育局负责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及具体分配方案,组织预算执行;负责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高校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合理确定教学、财务、资产、审计、人事、学工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对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校融合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市校融合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其中设备费原则上占比不超过资金总额的60%。如需调剂,按程序备案。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0%,且不能调增。
市校融合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基础设施建设、日常办公耗材、罚款、捐赠、赞助、国际旅费、对外投资以及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条 产业教授(导师)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校开展产业教授(导师)工作。资金由聘任高校自主安排使用,统筹用于产业教授(导师)的选聘、管理服务等。
第七条 “济南奖学金菁英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根据《济南市“济南奖学金”实施办法》(济教发〔2024〕20号)遴选出的高校济南校区全日制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章 资金预算及拨付
第八条 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市教育局制定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工作计划、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教育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安排,牵头组织开展市校融合项目申报和评选、产业教授(导师)选聘、“济南奖学金菁英”奖评选工作,确定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条 市校融合项目资金由各高校根据市教育局确定立项的项目支持额度,制定资金支出计划,经市教育局评价通过后,列入拨付计划。
产业教授(导师)补助资金、“济南奖学金菁英奖”奖励资金根据年度实际选聘、评选人数,确定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 市校融合项目资金使用周期一般为两年。实行分批拨付形式,首次拨付(资金总额的60%)在立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经阶段性绩效评价合格后,拨付剩余40%的资金。对阶段性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限并再次进行评价,如合格拨付剩余40%资金,如仍不合格将终止后续资金拨付,并追回尚未使用的资金。市校融合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高校,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牵头高校应当按相关合同和各自承担的任务,及时转拨合作单位。
第十二条 产业教授(导师)选聘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聘期4年,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拨付高校,每年每所高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济南奖学金菁英奖”奖励资金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获奖人数,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高校。高校需在5日内将资金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决算
第十四条 教育专项资金涉及高校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督促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教育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教育专项资金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教育专项资金;
(五)市校融合项目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教育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教育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教育专项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校融合项目建设期满、产业教授(导师)聘期结束后,各高校应如实编制项目决算,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高校分别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结余资金各高校需退回指定账户。“济南奖学金菁英奖”奖励资金发放完成后,各高校需将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资金,高校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退回指定账户。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已审批资金,高校应将已拨付的教育专项资金全部退回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教育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教育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制定落实本办法的配套细则,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后续拨付以及下一年度市校融合项目立项、产业教授(导师)选聘、济南奖学金名额分配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全时段监管。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资源保障,放大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事前绩效评估。各高校需要对教育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预期绩效进行全面论证,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低效配置。
(二)事中绩效监控。各高校应对绩效目标完成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调整偏差,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三)事后绩效评价。各高校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通过自评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多维度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追加确定的市校融合发展教育类的其他专项支持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拨付,其使用范围、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参照市校融合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过程中,遇政策变化调整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校融合发展战略工程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教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