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5-00273 组配分类: 济教发字
- 成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6-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5〕4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党委编办,各区县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3号)精神,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托班开设
(一)开设条件
1.有空余学位。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幼儿园,按照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
2.依法依规办园。自幼儿园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师德师风事件,不存在因违法办园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等。
3.科学设置场所。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为托班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游戏和生活活动场所。托班班级原则上设置在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配足配齐教职工。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与托班幼儿配比应当不低于1:7,符合相应的任职要求。
5.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设定的其他条件。
(二)开设规模
幼儿园开设托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幼儿园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开设托班数和现有班级数总数应不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托班班额人数应不超过20人。
(三)开设流程
1.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应向区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申请。
2.联合审查。由区县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卫健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工作组,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查等工作,并作出审查结论。具体事宜由各区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3.登记备案。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开设托班幼儿园备案工作的通知》(济卫函〔2024〕74号)对符合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组织登记备案。由区县卫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并于每年3月及9月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供开设托班幼儿园和托班幼儿信息。各幼儿园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4.对外公告。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区县教育部门会同区县卫健部门共同制定幼儿园托班招生指导意见,对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名单在秋季学期招生前向社会公告。
二、幼儿园托班管理
(一)入托条件。截止到入托当年8月31日,幼儿年龄满24个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要求,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二)招生管理。托班招生应坚持就近自愿原则,每年秋季学期统一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园托班面向社会招生,符合资格的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的,可采取分批次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抽签摇号等录取方式。
(三)信息管理。各幼儿园应将托班幼儿信息纳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济南市智慧托育信息平台”管理。
(四)人员资质。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托班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鼓励托班教师和保育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资格。
(五)保教服务。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2-3岁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制订科学的托班保育方案,合理安排一日活动,为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等照护服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将幼儿园托班管理纳入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六)收费管理。幼儿园托班按照《关于重新公布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5〕25号)规范收取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托育费原则上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可参照当地幼儿园保教费执行。
三、强化政策支持
(一)合理规划托位。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适应群众多样化幼儿园入托需求,结合幼儿园园舍和学位供给情况,以区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区域内幼儿园托班设置。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对办园条件进行改造优化,托班班级活动用房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二)优化师资配置。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强托班保教人员,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托班保教人员与幼儿园其他同类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同等激励保障待遇。
(三)完善经费保障。公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保障范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财政补助保障范围。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可按一定比例报销托育费,标准不高于幼儿园报销比例的2倍。
四、有关工作要求
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牵头,卫健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配合,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共同解决幼儿园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协同保障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确保相应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支持各区县结合实际加大创新力度,按照“一区一策、一园一案”工作思路,建立正向舆论引导机制,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家长认同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幼儿园开设托班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出在全国全省具有影响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3号)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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