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4-00434 组配分类: 济教发字
- 成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 通 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4〕21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教体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深化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济南市体育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依法审批、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为线下开展的非学科类培训和各类助学自考培训。
本标准所指的非学科类培训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等学习内容的校外培训,具体类别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16号)、《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别细目清单>的通知》(鲁教监管函〔2023〕8号)。
本标准所指各类助学自考培训是指面向成人开展成人高考辅导、普通专升本辅导、考研辅导、高考复读、语言培训等文化教育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类等培训机构和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不适用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校、场馆等单位面向各类人群提供的体育训练、体育培训等体育服务以及学校自行管理的体育训练。
二、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坚持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坚守安全底线。坚持生命至上,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条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举办者是企业、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以及拟举办项目所涉体育、文化艺术等相关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其他各类学校混淆的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类型、层次、组织形式等组成。校外培训机构悬挂名称应当与登记名称相符,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开办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与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在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足额实缴,并出具有效证明。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货币和实物共同出资的,两者相加不低于30万元,并提供相关资产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应当履行法定验资程序。出资者投入的开办资金归校外培训机构所有,出资人不得申请撤资或变相撤资,不得要求获得办学盈余的分红,不得要求终止办学时剩余资产的分配。
财政性经费不得作为举办者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国有资产作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自有场地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且产权清晰;以租用场地开办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不得租用未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场所,不得租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场地。
(二)场地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达到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使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等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场地办学。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地楼层不得高于4层。现有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地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符合有关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
开展体育类培训的机构户外教学场地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手续的,不需要提供消防证明材料,机构应当选取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场地、保障师生安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与业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确场地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三)场地面积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面积(教学用房面积指用于实际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教学用房面积应满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场地面积=办学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地内的学生人数,其中办学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地面积)。办学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具备与所开展项目相适应的场地空间。开办以下培训项目,应提高生均场地面积标准:
(1)体育类培训机构(棋牌类体育项目除外)每班次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舞蹈类、戏剧类培训项目每班次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场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四)设施设备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学生活动场地及重点部位应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视频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室内培训项目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1)体育类培训机构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与技术要求,同时应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舞蹈、美术等专业的,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
七、机构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章程应当载明名称、住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八、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退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等。
九、党组织建设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要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要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要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十、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故意犯罪记录以及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教育、体育和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
十一、监督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成员或者监事。
十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执行)负责人应为专职,行政(执行)机构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有犯罪记录以及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教育、体育和文化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者不得担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十三、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校外培训机构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不得聘用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从业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等。严禁聘用在境外的外籍执教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体育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非体育类相关专业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至少以下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省级(含)以上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体育);(5)经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定专业教学岗位的相关证书;(7)省优秀运动队、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职业俱乐部获得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的运动员。
体育类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非文化艺术相关专业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至少以下一种证书:(1)具有与培训项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2)具有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3)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文化艺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具有经省级(含)以上文化艺术行政部门认定专业教学岗位的相关证书。
3.各类助学自考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人员配备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文化艺术类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现有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体育类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于一个月内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所聘用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督,维护学员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在培训期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十四、设立审批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根据办学内容书面征得同级教育和体育、文化旅游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育和体育、文化旅游、消防、公安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审批机关完成审批后,审批信息和结果应根据办学内容分别向教育和体育、文化旅游等部门推送。
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只能申办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校外培训机构地址。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经过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并到原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不再审批登记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寄宿制校外培训机构。原有此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是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地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应急处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
校外培训机构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超过1000人(含)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鼓励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十六、招生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不得招收寄宿学生,也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食宿服务。
十七、资金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预收费监管措施,到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在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存入5万元风险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一年后,保证金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将本机构信息主动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要求在该平台合规运营,逐步实现全流程监管。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按照“一课一销”原则,在每次授课完成后拨付相应数额的预收费资金,或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在醒目位置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十八、培训内容与计划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认知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课程内容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设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标准相配套的课程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自主编写培训材料应当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的相关规定。
十九、附则
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相应类别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共享。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和省级文件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27日济南市教育局印发的《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