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4-0043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 标题: 【政策解读】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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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国家“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进行设立审批,如何做好科技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等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是教育行政部门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部分校外培训项目预收费缺乏监管,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为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国家和省“双减”政策要求,山东省教育厅相继出台了《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3个文件均明确各设区市可以按照本设置规定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具体设置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严审批和规范管理,明确校外培训范围,划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明晰有关部门职责及审批设立流程,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济南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体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多部门对2018年济南市教育局印发的《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旨在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健全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
10.《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2号)
11.《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
12.《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
1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
三、制定过程
济南市教育局在充分调研并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专门起草组,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广泛调研及多次论证,形成了《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初稿。初稿形成后,先后向8个区县的教育和体育局、10个市直相关部门及10个校外培训机构代表征求意见,并通过济南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意见建议逐一分析研究后,吸收采纳36条。此稿先后进行了12次修改,在场地设施、设立审批、从业人员及文字表述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完善。9月,商请局政策法规处对修订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最后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
四、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全文由适用范围、设立原则、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党组织建设、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设立审批、安全管理、招生管理、资金监管、培训内容与计划、附则等19部分组成。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标准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经依法审批、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实施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内容包含线下开展非学科类培训和各类助学自考培训。
(二)明确机构设置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原则、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党组织建设、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
(三)明确设施条件要求。从场地性质、场地要求、场地面积、设施设备等4个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施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标准,创造安全有保障的场地条件。
(四)明确从业人员要求。从基本要求、人员配备、人员管理等3个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作出具体要求,为校外培训机构选用从业人员提供政策依据。
(五)明确审核登记流程。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根据办学内容书面征得同级教育和体育、文化旅游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育和体育、文化旅游、消防、公安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六)明确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是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地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
(七)明确培训内容与计划。从教学要求、培训材料等两个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并选用相匹配的学习材料,培训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八)明确资金监管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预收费监管措施,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在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存入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按要求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全流程监管。
(九)明确政策效力。本标准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级文件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咨询电话:0531-51708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