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2-0030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10-24 发布日期: 2024-10-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050001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2〕19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教体局:
现将《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积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实施办学积分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经依法审批、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补习辅导的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从事艺术、科技、体育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积分档案。
第二章 办学行为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管理体系由正面行为管理、负面行为管理组成。
第六条 正面行为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为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街道(乡镇)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区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同类表彰在加分时只按最高奖项加一次,不重复累加;不同类奖项可以累加,每年度内每家校外培训机构最高加分为10分。
第七条 负面行为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办学情形的,实行负面扣分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依据本办法所列认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八条 抵扣。被扣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如有加分事项,可以用加分事项抵扣扣分事项。但一次性被扣完12分的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加分事项抵扣。
第三章 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获得教育类国家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加8分;获得教育类省部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加6分;获得教育类市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加4分;获得教育类区县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加2分;以上各类荣誉、表扬包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获得教育类街道(乡镇)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加1分。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文明城市创建、平安机构创建、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获得街道(乡镇)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一次加2分。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承办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集体(公益)活动等方面为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经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一次加2分。推荐参加市级层面展览、展示及其他活动的机构,一次加1分。
第十二条 每季度通过区县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开的举报渠道有效投诉量为0的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加1分。
第四章 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12分: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
(六)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九)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严重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发重大舆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三)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
(十五)教师存在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十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
(十七)违反《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接收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文化学科培训;
(十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8分:
(一)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或擅自改变办学地址的;
(二)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调查的或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三)没有按照政策文件要求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资金、课程及其它监管的;
(四)接受资金监管后未将收取的培训费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存在联合串通涨价及其他妨碍市场正常竞争行为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的教材或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
(七)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或给予中小学在岗教师回扣招揽生源的;
(八)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的价格欺诈行为的;
(九)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或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发较大舆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教师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导致受教育者权益受到较大损害的;
(十一)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6分:
(一)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早于新课开始前一个月的;按课时收费的,超过60时课时,续费早于剩余20课时的;
(二)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 “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违规办学行为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没有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没有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低于学生人数的2%的;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低于儿童人数的6%的;
(七)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达到3平方米的,线下培训时间超过20:30的,培训班名称不规范,招收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九)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利用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
(十)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未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无故不退、少退或缓退的;
(十一)聘用无教师资格证或者相应专业能力教师的;违反相关规定聘用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担任教师的;
(十二)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或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发舆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因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引发集体投诉的;
(十四)教职员工以机构和个人名义对中考、高考命题工作和录取政策发表不当言论;宣传、炒作所谓中高考状元;对省域、市域、县域内的学校进行比较、评价、排名;宣传曾在本机构参加辅导的学生及其成绩;对提高分数和包过录取线进行承诺;利用机构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发布、转载任何未经官方发布、证实的信息的;
(十五)存在其他一般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3分:
(一)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二)群众投诉集中,同一问题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的;
(四)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培训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年检等各类材料致使整体工作延迟的;
(六)给参培中小学生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七)以招生政策说明会、解读会、家长会等名义对我市的小学、初中和高中招生政策进行解读、评价的;
(八)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九)存在其他不规范办学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扣分事项,按最高扣分执行。
第五章 积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管理一般以年度为积分计算周期。
积分结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是否合格和确定“黑名单”“白名单”“重点监督名单”(以下简称“三类名单”)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原则上每年度赋予每家校外培训机构12分的基础分。列入“白名单”的每所校外培训机构,基础分自每年度1月1日起获得;每年度1月1日尚处于“黑名单”“重点监督名单”有效期的校外培训机构,基础分自完成“修复”之日起获得。
第二十条 根据赋分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三类名单”管理,“三类名单”动态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通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区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积分为12分及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积分0分到12分之间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对积分为0分及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有效期为1年,列入“黑名单”当年度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有负面办学行为的,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由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校外培训机构负面办学行为通知书》,同时作为积分依据存档。
第二十二条 纳入程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拟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书面告知相关培训机构,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培训机构提起陈述申辩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依法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名录。
第二十三条 修复程序。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违规主体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重点监督名单”,列入“白名单”。如修复期未跨年度,则当年度积分以列入“重点监督名单”时的积分为“二次基准分”继续计算,如积分再度下降至“二次基准分”以下,则列入“黑名单”;如修复期跨年度,则完成修复程序后,恢复年度基础分12分,重新计算积分结果。
被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其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改正的,列入“白名单”,恢复年度基础分12分,重新计算积分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形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办学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重点监督名单”“黑名单”的,培训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的,当年年审不合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底将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记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白名单”“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有效期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外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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