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61G/2023-00512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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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9-18 | 发布日期: | 2023-09-18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教育局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教育局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教发〔2023〕19号 | 有 效 性: |
济南市教育局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 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济教发〔2023〕19号 |
各区县教体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残联:
为推动我市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教基字〔2022〕12号),济南市教育局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教基字〔202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普惠发展和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坚持特教特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特殊教育统筹规划和条件保障;坚持精准施策,尊重差异,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程度、不同年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需要。坚持促进公平,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到2025年,全面普及15年免费特殊教育,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稳定在99%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多元融合,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党和国家有用之才。
二、主要任务
(一)拓展学段,健全体系
1.稳步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健全适龄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各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具备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确保“全覆盖、零拒绝”。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入学。积极参与省级随班就读示范区、示范校的择优推报与建设工作,支持指导推广6个省级示范区、60所以上省级示范校。积极推进跨区域集团化办学。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办好特殊教育学校(部、班)。附设的特殊教育部(班)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承担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统一学籍管理。健全上门服务制度,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由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或结合实际轮流开展送教(医、康)上门服务,加强上门服务过程管理,将教育康复服务覆盖到所有重残儿童。
2.持续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普及水平。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到2023年底,推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增设幼儿园或学前部(班)。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属高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或附设学前部(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到2025年实现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设置中等职业教育部(班),推动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支持市属高校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二)多元协同,融合发展
3.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探索适宜有效的普特融通办学模式,推动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全部纳入本地普通教育集团化办学一体发展,并与一所以上随班就读普通教育学校建立协作共建、集团化融合发展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随班就读示范区、示范校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校际交流,共享优质资源;持续发挥市县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辐射指导作用,保证残疾学生信息上报、教育评估、分类施教、转衔安置和个别化支持的规范及时、科学专业。
4.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融合办学,优化设置相关专业,更加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让残疾学生有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深化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积极开展残疾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的衔接工作。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范畴,“十四五”期间打造2个以上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将残疾学生纳入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范围,激励残疾青年技能成才。
5.促进医教康教结合。健全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多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辅助器具进校园工作,优先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随园保教)的残疾学生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建设2个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特色基地,全面做好医教康教结合实验成果总结推广。
6.促进特殊教育数字化智慧化发展。充分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国家级信息化教学实验区建设和验收为契机,探索推进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赋能的精准教学模式改革,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积极参与省级智慧校园遴选创建。依托山东省特殊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和济南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残疾儿童相关数据的互通共享。建设并用好数字化特殊教育教学资源库,至少每两年开展1次特殊教育数字化优质课程资源评审,增加项目类别,丰富项目内容,推进特殊教育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建设与共享。
(三)深化改革,提质增效
7.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鼓励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开发适合学生发展需求的特色课程,丰富教学资源。引导教师基于课程标准科学实施教学,在教学与康复实践中进一步理解课程标准,反思教学实践。定期组织特殊教育优质课、教师基本功和教学技能大赛,充分利用省、市级优质课例开展教学观摩与展示推广活动,立足学生实际,促进课堂教学改革,推进差异化和个别化教学与辅导,提高教育教学的灵活性、适应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指导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与康复工作,加强随班就读教学模式研究,建立随班就读工作典型案例推广机制,定期组织遴选征集和展示活动。系统性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质量评估,推进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
8.深化教科研协作。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市、区县教研部门至少配备一名特殊教育专职教研员,发挥济南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专业引领作用,遴选优秀师资充实兼职教研力量,形成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特殊教育教研队伍。加强市区校三级教研科研联动,建立常态化、特色化、项目化区域教研和校本教研机制,完善教学视导、教学调研和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在各类教育规划课题和教改立项中设置特殊教育研究专项,培育优质教科研成果。成立济南市孤独症教育指导中心,探索孤独症儿童教育及康复的路径与模式。
9.强化专业支持。充实完善市级残疾人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的专业支撑工作机制。在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发挥市、县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研究指导、服务咨询、培训培养、资源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支持作用,加强辐射带动,到2024年底,依托乡镇(街道)小学和初中,实现乡镇(街道)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到2025年,推动乡镇(街道)初中、小学、幼儿园均建立资源教室。“十四五”期间,全市争创10个省级优质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孤独症儿童更好地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
(四)夯实条件,完善保障
10.改善办学条件。区县要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切实增加优质学位供给,满足残疾儿童入学需求。筹备建设专门的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有特教部(班)的普通中小学按照定点康复机构的要求配备相应医疗、康复人员及设施设备,支持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到2025年,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省级办学标准。
1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按12000元执行,学前、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同步按照该标准执行。不足1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按200人拨付公用经费。随班就读(随园保教)、学前部(班)、特教部(班)和送教上门的中等及以下教育,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可用于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医教康教结合等项目。严格落实中等及以下学校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和随园保教残疾幼儿免除保教费、伙食费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实行全免费教育(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校服费、被褥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实施综合补助定额,按照寄宿生7000元/生/年,非寄宿生4000元/生/年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定的市与县区分担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具体落实措施。
12.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和待遇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区县为单位,每3年核定一次,配齐配足特殊教育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严禁普通中小学校挤占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各区县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倾斜,具体幅度可按照不超过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10%掌握,作为特殊教育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已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倾斜的区县不得降低原倾斜力度。对普通学校(幼儿园)承担随班就读、随园保教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中给予倾斜。设有高中段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按照高中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按初中岗位结构比例执行。探索特殊教育教师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倾斜,增强职业吸引力。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举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特教教师,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
(五)凝聚合力,全员育人
13.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入推进家庭教育“泉家共成长”工程,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学生教育和康复中的主体责任和重要作用,指导家长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和行为对残疾学生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加强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教育专业指导机制,依托市特殊教育中心建立家长服务中心,加强家长学校和家委会建设,健全家访制度,为残疾学生家庭提供教育、救助、康复、心理支持等服务。加强对普通学生家长的融合教育宣传工作,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融合教育观念。
14.凝聚全社会支持发展合力。健全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教育部门要统筹特殊教育工作,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教师的编制核定和用编进人计划安排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加快建设;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特教教师、随班就读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联合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服务,与教育、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教育安置、康教融合工作;残联组织要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调查登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具适配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残机制,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献爱心、送温暖,提供志愿服务,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各区县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县“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3年11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督导评价。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对“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用好督导结果,加强整改提升。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中,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要多点发力,多措并举,广泛宣传办好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方位、多维度寻找发现、宣传推广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典型事迹。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在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