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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2-00297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关: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幼儿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教办〔2022〕31号 有 效 性: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幼儿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教办〔2022〕31号


各区县教体局:

《济南市幼儿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幼儿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幼儿园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幼儿园开展研究的资金。

第三条  区县教育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市教育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区县加强资金监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区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上一年度辖区内遴选的参与融合教育研究的幼儿园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幼儿园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幼儿园基本信息、开展融合教育的设想及措施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相关教玩具和图书资料购置费用支出;相关研究培训费用支出;其他与研究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经申报遴选确定参与融合教育研究的幼儿园,按照一所幼儿园3万元标准划拨经费。

资金纳入市教育局部门预算。

第七条  资金预算下达程序:

(一)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预算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二)区县教育部门在收到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各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区县教育部门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未全部支出的,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原项目支出;因故连续结转两年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等。

(二)济南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市教育局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市教育局党组、业务主管处室安排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

(三)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

(四)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重点工作完成率、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教育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对外投资等,不得从奖励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以及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应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各级各类幼儿园发展,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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