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661G/2025-00231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教育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5-04-10成文日期:2025-04-10

标题

关于加快推进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建议

提案者

刘卫群

政协提案领域

城乡建设

承办单位

市教育局

答复时间

2025-04-10

答复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省、市历来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1984年国家民政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殊津贴的联合通知》(民(84)协47号),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建立了特殊教育岗位津贴(特教津贴)。1985年工资改革时,延续了这一政策,规定“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对于从事孤儿、伤残儿童(包括盲童、聋童)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也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1989年,经人事部、财政部同意,享受特教补贴的范围扩大到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1993年工资改革后,我省教育、民政、财政、人事等部门于1994年6月印发了《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鲁教基字〔1994〕17号),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将特教津贴标准提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即基本工资)的20%。以上文件均是针对特殊教育机构,未包含幼儿园。

2006年国家开展新一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此次改革,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在改革中明确提出“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2007年,按照省统一部署,我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进行了规范,因目前国家仍未调整特教津贴标准,我市原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的特教津贴改按基本工资的15%发放。2021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深入推进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工作,对工资津补贴进行了清算,把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的工资津补贴进行了清退,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工资津补贴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和范围执行。

正如您所说: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该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学前教育法》中“第四十七条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八十三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待《学前教育法》实施后,国家有关部门若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市将严格按照细则执行。

综上所述,省级、市级人社、教育部门没有扩大享受特殊教育津贴范围的权利,我局将积极呼吁、协调,逐级反映,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教育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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