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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持刀进教室 砍伤同学被制服

发布日期: 2025-03-09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例经过

2017年12月20日,陕西西安某中学初一学生徐某(13岁,未成年人)进入教室后,突然从书包里拿出一把菜刀砍伤与他相邻的4名同学。班主任徐某见状立即冲上前去,奋力抱住徐某并夺下菜刀,将其控制住;同时,紧急疏散班级其他同学到教室外。学校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4名受伤学生均为手臂部位外伤,无生命危险。两名受伤学生已做完清创和皮肤缝合,另外两名学生分别完成了肌腱修复和关节囊修复,接受医院康复治疗。徐某已被辖区派出所带走询问,其家长配合调查。

事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学校和医院,要求全力医治受伤学生,为每位受伤学生安排2~3人在医院陪护,对受伤学生和家属进行慰问。同时,对其他学生派专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在全区学校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解读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指出,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近年来逐年上升。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7年数据称,62.63%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是初中生。

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而此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徐某或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面对突发恶性事件,班主任发现后立即制止并疏散学生,有效地避免了伤害扩大。区政府、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处置得当,以及后续的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等措施也值得借鉴。如果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徐某砍人的偶然事件应当免责,由徐某或其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该案例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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