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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校车规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车运营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校车运 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校车的规范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载客汽车。

第二章 校车运营资质

第三条  校车车辆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有配发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员、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 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的校车标牌。

校车车辆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四条  校车规范运营坚持统一车辆管理标准、统一安全管理标准、统一运营管理标准,相关标准参照《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一节 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  校车运营公司、校车运营个体经营者和配备校车的 学校(统称校车服务提供者,下同)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 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制度建设、组织保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事故理赔、应急救援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 任人,负责校车运营服务管理。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运营服务相适应的校车驾驶员、随 车照管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应当依据《条例》取得校 车驾驶资格,校车从业人员依据规定提供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 录且身心健康,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足额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具备与校车运营服务 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

安全制度应当包括:安全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 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风险分级管控、 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 救援等制度。

应制定全员安全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及考核 标准,并加强对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 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 定本单位运营服务全过程的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 工作例会。

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工作。安全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 开 1 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 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 全教育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 训: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驾驶 新车辆、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并 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运营 过程合规。

校车应严格按照配发校车标牌核定的线路、时间、站点、批 次运行。校车标牌应随车携放于指定位置,不得转借、 出租或伪造。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建 立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基本资料,校车维保情况和学生上放 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

校车驾驶员应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第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风险,遏隐患。

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 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至 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评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对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到报告、通报实现 闭环管理,对危险隐患未排除的校车不得上路运营。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提高全体 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综合应急 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 组织实施,并对演练实施情况留档。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安全运营事故 或事故征兆进行报告,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责任倒查制度。按照“四不放过”(事 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 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严肃处理。

第二节  学  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期或学年开学前一周,与校车服务 提供者及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 理责任。要不断完善校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和车辆人 员管理档案,根据车辆及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要做好乘车学生的交接。 学生上放学时, 由 校方安排专门人员与随车照管员共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并做好 签字交接手续,落实学生的无缝对接,实现双层保护。

第十八条  每学期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联合开展安全应 急演练,加强车辆人员和乘车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对突发事件 的应变能力。演练应包括应对恶劣天气、车辆故障、车辆自燃、 紧急救治等安全应急演练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多方联动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重点 对乘车学生进行培训,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共同研究确定安全的、便 捷的学生上车首站停放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在校园内划定指定 区域,用于校车接送学生时停放,为校车校内接送学生创造便利 条件。校车进入校内的,应加强安全管控,做到人车分流。

第四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遵循“安全第一、便捷高效” 原则,科学合理规划线路、站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设计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及风险控制,设 置校车线路、站点时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 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设计线路进行试运行,根据线路勘测、 服务对象意见、综合研判结果,对线路进行调整优化,并对优化 后运行效果进行确认。

遇有行驶线路维修改造、桥梁架设等特殊情况,要及时进行 线路和站点更改的申请和审批。

遇有交通管制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 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要及时填写记录并适时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校车车辆管理,保持车 辆安全技术达标。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技术条件 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 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 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 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校 车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设备完好。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和车内视频实时监控 平台,配备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实现对校车运营时段的全覆盖监 控。校车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校车车辆应保持车内外卫生状况良好、环境整 洁,保证乘车学生的舒适感。

第二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遵循 “安全、准时” 的服务 宗旨,保证从业人员提供文明服务。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应仪表得体、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二十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 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费用、双方权利及义务、安全责任 等;与乘坐校车的学生及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发安 全责任和监护义务,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按照服务流程和要求, 做好校车出车准备、学生的交接、乘车过程中的照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加强服务过程监督与考核, 持续改进与提升服务。

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沟通的渠道,接收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对象。

第五章  运营定价

第二十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运营定价机 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依据运营成本情况,与服务对象的监 护人协商乘坐费用,并报属地区县校车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校车乘坐收费定价一般采用成本规制法,综合考 虑车辆保险、车辆折旧、人工成本、燃料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 计算车辆运营成本,根据车辆的载客率,确定合理费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通过面对面沟通、 电话、邮 件等多渠道向服务对象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运行线路、 运行站点、运行时间、费用标准等。

涉及用车对象有个性需求情况的,相应收费标准, 由双方自 愿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乘车费用一般按月收取,经协商后,可一次收 取多月费用,但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多退少补。

为保障乘坐者的合法权益,乘车费用应汇入校车服务提供者 财务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 车辆,其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 《条例》《办法》及相关职责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校车的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1

校车车辆安全性能及外观基本要求

校 车 安全 性 能 应 符 合 GB7258 的 规 定, 专用 校 车 应 符 合 GB24407 的规定,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符 合 GB24406 的要求。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校车外标识应符合 GB24315 规定。经批准核发的校车标牌应 符合 GB24315 的规定。校车标志灯应符合 GA/T1004 的规定。校车 停车指示标志牌应符合GA/T1005 的规定。校车车辆外表应清洁美 观,各种标志、标识清晰齐全,无破损、无明显剥落、锈斑。

校车车载设备应齐全完好。车门和各种舱门开关灵活,把手、 门锁齐全可靠,应急阀、空调进出风口装置完好有效。车内座椅、 扶手、安全带完好,无凸出尖锐部分。车内消防、安全设施齐全 有效,标志醒目。按规定配备灭火器、逃生锤、座椅安全带。车 内急救箱配置有处理轻微外伤用物品和应急药品供乘车学生应急 之需。专用校车应至少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椅。 当幼儿专用校车 上的幼儿座椅数大于等于 20 个小于 40 个时应安装两个或三个照 管人员座椅,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安装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椅。 当小学生专用校车、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上的学生座椅数大于等于 40 个时应安装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椅。当只有一个照管人员座椅时,照管人员座椅应位于车辆通道前端并靠近乘客门; 当照管 人员座椅超过一个时,至少有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靠近应急门,而 且照管人员座椅应有标识。车辆行车记录设备、动态监控设备等 信息管理装置完好,信息准确。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 鼓励校车服务提供者参照 JT/T1045 相关规定,建立详实、准确的 车辆技术档案。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明确车辆检查操作规程和维护周期,遵循 周期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保证车辆处 于良好技术状态。鼓励校车服务提供者参照 GB/T18344 的相关规 定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

校车车辆外观标识应符合 GB24315 要求,校车车辆应保持内 外整洁干净,车厢内壁、顶板、压条、座椅、靠背和坐垫护面应 清洁、无污迹、破损或脱线,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对褪色、破 损的标识进行更换,整改。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为学生提供 “干净、温馨、舒适” 的乘车 环境,车辆接送学生时,保持车厢温度适宜,车厢内空气流通, 空气质量良好。车辆每运行班次结束后应清扫卫生,对车厢进行 消毒通风,并做好消毒记录。

车厢内不得放置、张贴、悬挂个人物品,但可以由校车服务 提供者统一张贴与交通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资料;随车 日志、各类记录台账应归类摆放整齐(可设置相应空间)。

附件 2

校车日常运营基本常规

一、准备工作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应遵守校车服务提供者考勤制度, 每日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情绪准时到岗。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应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工作安排, 领取工作计划,应核查车次运行计划,确认运行路线、站点上下 车人数、运行时间等信息。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应按规范整理仪容、仪表、服装。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发车前按规定对校车的制动、转向、 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例行检查,检查并确 认视频监控器、车内照明和车载北斗( GPS)终端机等车载信息 设备正常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随车照管员应对车内设施设备实施点检,并做好点检记录, 确保设备齐全、完好、有效;对车辆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确 保车厢环境整洁。

随车照管员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合理使用空调等设施,保持 车厢温度适宜。

二、接送学生

上学接学生

驾驶员应提前做好发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车辆到达学生候车点,照管员应下车协助学生登车;学生全 部登车后,绕车一周确认无异常后,登车指示驾驶员关车门发车。 遇有未及时到站的学生,应主动与其监护人联系问明情况,不乘 车的应问明情况并做好记录。

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不得在校车副驾驶座位上安排学生 乘坐,禁止除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

与学校交接

车辆到达学校指定的停车位时,照管员下车与交接老师对接 乘车学生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对有未乘车的应告知交接老师。

组织学生下车,将乘车学生人数清点给交接老师签字确认, 登车检查车厢是否有学生遗留或物品遗留。

返回车内完成行车日志的相应记录,记录应完整清晰。

放学送学生

车辆按规定的接送时间提前 10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等待接受学 校对学生的交接。

对所有将乘车的学生进行列队并清点人数, 当清点人数与应 乘车学生人数一致时,学校交接老师与照管员共同在交接记录簿 上签字;若有实际乘车学生人数与应乘车人数不符合的,学校交 接老师应在交接记录上载明情况并签字后照管员才可签字。

引导学生有序登车

所有乘车学生登车后,要求全部学生落座系好安全带。

清点人数,检查好各学生就座和系安全带后,按要求检视车 辆四周,确认安全后关门发车。

通知对即将到站的学生做好下车准备。

到站学生交接

车辆停稳后,开启车门,照管员和学生下车,按规定做好交 接。

学生全部到站后,巡查车内情况,车辆返回。

三、车厢服务

随车照管员应维持乘坐秩序,检查监督学生系好安全带,保 证安全。巡视车厢内学生乘坐情况,制止擅离座位和在车厢打闹 的行为。

指导乘车学生系好安全带,协助幼儿扎系安全带。

随车照管员应告知学生乘车安全注意事项,制止任何不安全 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处理突发情况或事件,主动帮助解决特殊学生的困难。

确认并记录每个站点学生乘车人数,清点人数,组织学生上 下车。

四、车辆运行

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 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服务 提供者应加强习惯性交通违章违法现象的管理,确保校车驾驶员 遵章守法行车。

( 1)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 危险路段。

( 2)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 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改善 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 3)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 启校车标志灯。停车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警示标志。校车运载 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 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 行情形的除外。

( 4)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设置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停稳 后方可上下学生,学生全部离开车辆到达安全区域后,车辆方可 开动。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 5)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 6)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员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 7)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80 公里/小时,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 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 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 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 公里。

( 8)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 程中,禁止除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 9)校车驾驶员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 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驾驶员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 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 天、听音乐、看视频、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 10)校车在行驶途中遇有乘车学生突发情况、遇到故障、 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 11)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运行路线规定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在道路上停靠上下学生时,应做到车辆停稳后,开启车门, 照管员确定安全后,学生离座下车;学生上车后,待学生坐稳系 上安全带后起步。

进入学校等地停靠车辆时,应服从现场人员指挥,停靠到指 定的位置。

( 12 )车辆收班后,驾驶员填写行车日志,按要求完成清洁 卫生和例行检查,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点或停车场。驾驶员 离开驾驶室时,车辆发动机引擎必须熄灭并拉好驻车制动,关闭 电源总闸,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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