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661G/2024-00238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教育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4-05-30成文日期:2024-05-30
标题
关于出台家校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的建议提案者
汪纯佳政协提案领域
科教文卫体承办单位
市教育局答复时间
2024-05-30答复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出台家校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家校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2019年6月25日,教育部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对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等方面工作提出明确意见,为各级各学校处理各类校园安全事故提供了遵循和指导,而且对于惩处“校闹”,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及学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及处理流程;对于事故纠纷赔偿金额也给出了具体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并提出了原则处理办法和限额要求。
综合以上情况,《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是规范处校园安全事故的法治依据,能够有效指导各级各学校进行涉及家校纠纷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对于您提出的出台《家校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我们将结合全省相关工作部署,对于出台规定的需求和内容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切实把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制度措施落实落效。
二、关于加强网络监测和处罚
市教育局高度重视网络舆情防控,加强与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协作配合,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监测和处置,加强手段机制建设,协调推进24小时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发现涉教舆情信息,强化溯源核查,加强线上线下应对处置,对于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整治,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三、关于界定扰乱教育教学行为问题。
根据国家及全省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中扰乱教育教学行为进行了相关明确。
(一)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严禁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9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3.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9.其他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二)根据《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第10条规定了依法惩处8类“校闹”人员行为。
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省里拟将出台的《山东省防范学生欺凌工作办法》等文件,深化工作调研,细化学校安全事故防范处置措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依法依规推进事故纠纷处置,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