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661G/2024-00215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教育局组配分类: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2024-05-30成文日期:2024-05-30
标题
关于禁止共享电动车校园商业运营的建议提案者
张泉政协提案领域
科教文卫体承办单位
市教育局答复时间
2024-05-30答复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禁止共享电动车校园商业运营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条例规定,初中及以下学段学生年龄达不到16周岁,不允许骑行电动车;高中段学生年龄达到骑行电动车要求,但高中段学校均实行封闭式管理,且校园面积小,没有在校内骑车上课现象,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不存在校园引进共享电动车现象。
经调研了解,高校存在共享电动车进校园问题。根据高校现行管理机制,12所驻济高职院校属市属高校,由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中公办高职院校4所(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济南职业学院、济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职院校8所(山东英才学院、山东现代学院、山东协和学院、山东外事职业大学、齐鲁理工学院、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其他40所驻济高校均由省级行业部门管理。
经对以上市教育局负责的12所驻济市属高校核实,有3所高校存在引进共享电动车问题,其他不涉及。该引进共享电动车3所高校分别是济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山东现代学院、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其中济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约有共享电动车110辆,车企驻场专门管理;山东现代学院考虑风险问题,拟于10月份中止引进共享电动车项目;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约有共享电动车300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车辆电池充电场所集中于校外不在校内。
综合以上情况,存在共享电动车项目各高校充分进行校园共享电动车运行风险评估,通过签订合同、企业驻场服务、纳入校园管理等措施,加强校园共享电动车规范管理,强化电动车风险防控。
根据您的提案建议,结合当前校园共享电动车情况,对照职责任务,市教育局将按照消防或电动车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推进所属学校共享电动车进校园管理工作。目前,没有关于禁止共享电动车进校园的相关制度规定。
一是指导各级各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强化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引导学生依法依规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低碳出行;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指示标识,严格进入校内各类车辆管理;为教职工规范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严格电动车充电管理,防范事故风险。
二是指导驻济市属高校加强共享电动车监管。组织相关高校对共享电动车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深化论证,强化规范管理;指导高校充分认识电动车存在问题风险,结合实际,推动相关高校完善校园共享电动车项目科学合理推出机制;协助消防部门加大对高校共享电动车项目的安全检查指导,严格落实消防相关制度要求,切实搞好风险防范。
三是协助省级部门抓好驻济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密切与省级教育部门联系,积极配合并协同推动属地消防等部门加强对驻济高校的消防安全监管,落实对校园共享电动车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合高校加强对广大高校学子激励教育,在校园内倡导步行、自行车骑行等运动健身的学习生活方式,注重在锻炼中提高身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