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经过 广西某高校学生裴某,入学之后体检报告正常,也从未告知任何人自己身体有异常情况,他自愿选修了篮球课,并报名参加了全校篮球比赛。某日,裴某在学院篮球场进行自主训练时,在无任何身体接触、无跑动的情况下,突然晕倒抽搐,口吐白沫,在场学生迅速拨打了120,校医院人员也及时赶到现场并施救。救护车到达后,将裴某送到医院实施急救。在医院急诊室抢救两个小时后,医生经其父母同意,宣告裴某死亡。 2.案例分析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裴某晕倒抽搐时,学校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导致学生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裴某没有提前告知辅导员其特殊身体情况,而是继续参加课外训练。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派相关领导到医院慰问裴某家属,了解情况。针对裴某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学校派院领导与家长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获得了家长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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