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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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nsjyjzgjc@jn.shandong.cn。 济南市教育局 2023年8月28日 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是指供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技术技能传承和创新成果,体现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特征,体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改革成果和特色。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必须认真遵守“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选用使用和综合协调,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校级教材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教材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织)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成立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健全本校教材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使用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 第三章 选用与使用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按意识形态属性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第二类为公共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核心课程,第四类为一般专业课程。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市级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一类、第二类教材的选用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建校级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三类、第四类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组成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在选用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立足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第一类课程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二)第二类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第三类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教育厅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四)第四类课程教材原则上优先在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选用;目录中没有的,可在国家和省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五)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六)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七)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 (一)划定专业大类。列明包含其中的具体专业以及各专业在不同学期开设的四类课程名称。 (二)制定教材选用标准。 (三)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市级拟选用教材经市级教材选用委员会研究后确定,对校级拟选用教材经校级教材选用委员会研究后确定。 (五)山东省教育厅对某一类教材选用有专门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按照隶属关系7日内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培训、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管理培训。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队伍和选用使用培训;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本校教师教材选用使用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用好教材的能力。 第十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7日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学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全省”“山东”“齐鲁”“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分别纳入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及专业考核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施行,至2028年 月 日止。其他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当在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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