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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骑电动车致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 2022-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前,电动车方便快捷,深受未成年人的喜爱,但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均未发育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情况时处置能力有限,就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交通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驾驶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被告俞某系一名14周岁的学生,2021年5月19日放学回家时,驾驶其父母提供的超标电动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左肱骨外踝骨折伴肘关节脱位。

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俞某(学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俞某父母仅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便不再赔偿,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俞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考虑到被告系未成年人,交通法庭收案后非常重视,为平息纠纷,促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梳理案情和证据,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把法律依据讲清讲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俞某的父母在10天内赔偿原告王某7.1万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如果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青少年尚在生长发育的阶段,手臂力量较弱,又达不到依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定年龄,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业的培训,而且常常存在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一旦遇到突发情况,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因此,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责任,应该严格约束自家孩子不得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

转自《校园安全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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