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摔伤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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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据南充日报,2020年5月的一天,12岁的学生T某在课间休息时,身体靠着三楼教室外面的走廊栏杆玩耍,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家长多次向学校索要赔偿未果,遂将其诉至县人民法院,向学校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家长认为,学校栏杆设计不合理,比规定高度低了近10厘米,没有达到建筑设计规定的高度,造成摔伤。 学校认为,学生自己翻越栏杆时失手摔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栏杆高度设计不合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学生摔伤负主要责任,学校承担85%的责任;学生安全意识不强,抓握栏杆时不慎坠楼,自负15%的责任。 2.相关规定 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 (1)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米。 中小学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米,室外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米;水平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1米。 (2)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米。 (3)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米。 (4)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住建部2019年3月公布版)要求: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2)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3)当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当临空高度在24米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1米。 学校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米。 (4)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米。 3.总结教训 (1)关于护栏的安全,包括高度、强度和防止攀爬,也就是要结实,不要便于学生踩踏其上。 (2)设施一定要符合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为了学生安全,应提高要求。像护栏应尽量高些,因为现在学生个子比较高。 (3)要对护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查看护栏是否松动、焊点是否牢固、是否锈蚀,要确保护栏安全。 (4)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能过度依靠护栏,不要在护栏处打闹。 (5)新建的学校,最初护栏的设计与施工并非学校负责,但学校启用后,校方作为使用和管理单位,对护栏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整改,否则,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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