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2-00389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2-11-11 发布日期: 2022-11-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 标题: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教罚字〔2022〕第1号)
- 发文字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济南学易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3号一幢2楼21室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 ,91370102MA94QBC80H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赵忠宝13*********。
本单位在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8月初在历下区明湖天地A座408利用暑假期间违规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本单位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询问、实物取证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无证办学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属于无证办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构成了无办学许可证举办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违规收取的费用83789元应视作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对现场检查所制作的《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3.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忠宝调查询问制作的《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4.对现场教师刘立健调查询问制作的《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5.现场检查的照片;6.由学生家长处取得的转账记录复印件;7.现场培训学生用的学科类培训材料;8.学员信息登记表、花名册。
本单位于2022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022年11月2日,当事人签收该《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赵忠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向本单位提交了《百优智学课后托管中心会员管理告知书》《申诉书》,表示公司的性质是托管中心,认为托管的费用不是违法所得,请求本单位对其因无证办学所涉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现场本单位执法人员对其陈述、申辩进行答复,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单位不予采纳。同时,赵忠宝表示放弃听证要求并当场签订了放弃听证权利承诺书。
当事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8378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南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