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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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2018 年 4 月 11 日印发)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处置水平,维护全省学校及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环境,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培训机构,下同)以及其组织的校(单位)外集体活动场所等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防范原则 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保障有力”的方针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合作、科学应对”以及“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1.3.2应对处置原则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原则。 1.3.3 省教育厅在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1.3.4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教育系统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1.3.5 各学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2.防范重点区域部位 下列场所或设施是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的重点区域部位: 2.1 学校出入口、围界及主要通道、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档案馆(室)、体育场馆、停车场(库)、监控中心、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供电(水)设施、锅炉房、开水间(房)、校车、油库等。 2.2 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场所。 2.3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具放射性、危险性物品储藏室。 2.4 人员密集部位:如学生容易集中的场所(广场、会场、运动场、商业场所等)。 3.防范措施和要求 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制定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设置相关机构或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1 常态反恐怖防范 常态反恐怖防范措施包括人力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遵循“积极预防、各负其责、依法管理、科学应对”的原则。 3.1.1 人力防范 (1)各单位应当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反恐怖防范工作职能职责,确定专职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与驻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参与处置涉恐(案)事件。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职能部门具体抓落实”的防范工作体系。 (3)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及考核制度、资料存档制度、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 (4)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演习演练,使广大师生员工懂得避险、防护、急救、逃生、报警常识,提高他们的反恐意识和能力。对负责安全设备的操作和值守人员要进行正规的器材使用培训,使之能够熟练掌握各类器材装备的使用和操作。 (5)各单位要按相关要求,根据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齐、配足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反恐怖防范应急保障志愿者队伍。 学校应配备经培训机构正规培训的保安人员,取得《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和《保安人员上岗证》,并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GA/T594行业标准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安保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场所的地理环境、消防管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能够应对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保安人员上岗执勤时,着保安制式服装,佩戴保安标志和器械;保安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装备手持式抓捕器、手持式不锈钢叉、防割手套、防刺背心等抓捕、防护器械。加强值班巡查,每校(园)门卫值班人员应确保2人以上24小时在岗在位。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盘查、控制进出校园的人员,严格履行联系确认、身份鉴别和登记备案手续, 严格询问、盘查来访者携带的物品,禁止带入可疑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对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进行登记备案。 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管控,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学校实验室化学实验物品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有关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保存和使用。 3.1.2 物理防范 各学校的物防工作应当包括安保器材、安检器材、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防冲撞硬质隔离设施、机动车阻拦装置等。 单位或是安保人员运营、管理单位应为安保人员配备头盔、盾牌、橡胶棍、钢叉、对讲机、灭火器等防护装备和通讯器材,配备防爆毯、防毒面罩、毛巾或口罩等应急用品。各学校校园内以及学校周边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车辆禁止行驶区域,安装防止车辆冲撞的道闸、拒马、路障、隔离栏、隔离墩等硬质隔离设施。 硬质隔离设施需要醒目,不干扰正常人员行走和车辆行驶,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有条件的还应安装升降式圆柱、地埋式道闸、可控阻车破胎器等机动车阻拦装置。 学校重点目标、重要区域、重点场所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防护栏和照明设备等实体防护设施,门窗应当坚固安全,具有防盗和防破坏功能;设置消防、交通安全设施;校门口设置值班室;重点目标和场所的外来人员要有审批和登记手续;对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配备相应的储存器具。 3.1.3 技术防范 在教室、礼堂、体育场(馆)、图书馆、实验室、食堂等重点区域部位应安装公共广播系统。 在学校大门、主要道路、学生公寓、食堂、实验室、财务室、学校周界等重点场所、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重点部位加装入侵报警系统,对学校内部和周边地区的治安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图像监视、记录。监控录像留存时间不少于30日,其中属于反恐怖防范重点区域部位的,监控录像留存时间不少于90日。安装的摄像头不低于700TV或分辨率1080P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和入侵 报警系统安装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校园大门及其他出入口应每处安装至少1台定点摄像机,监控范围应覆盖大门或出入口全部,应能对所有出入的人员、车辆进行清晰辨识;同时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系统。 (2)临街学校应在大门外安装动点摄像机,应能覆盖大门外街区200米范围,以便于随时掌握学校周边治安状况。 (3)学校操场应安装至少1台动点摄像机,应能覆盖操场及周边范围,学校周界应安装相适应的摄像机,并与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相联动。 (4)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的出入口及各主要通道处应每处安装至少1台定点摄像机,各楼层宜安装定点摄像机,应能覆盖各楼宇出入口、楼道及楼梯等处。 (5)学生宿舍区应在楼道及出入口处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门禁系统。 (6)根据具体情况安装相应辅助照明设备,确保夜间监控效果清晰可辨。 (7)学校监控机房应设置在安全部位,应具有与外界通信及报警设施,具备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条件,配置经过专业培训的值班监看人员,具备与辖区公安部门实现联网的接口。 (8)入侵报警系统应具备完整的探测报警、自我防护、声光报警显示、记录查询和通信功能;视频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系统或紧急报警按钮应能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各类设备强制认证文件齐全;技防设施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需留存90日备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3.2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3.2.1 等级划分 按照采取防范措施的不同要求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三级非常态防范、二级非常态防范和一级非常态防范,等级指令由省教育厅依据省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1)三级非常态防范是指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特殊时期,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2)二级非常态防范是指有情报显示可能发生恐怖事件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一级非常态防范是指有情报显示即将发生恐怖事件情况下,采取特殊性、针对性、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2.2 工作措施 (1)三级非常态防范 在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组织反恐怖防范教育; B. 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 增派30%或以上的安保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加强出入口控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D. 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 E. 非学校人员及其携带物品需接受检查; F. 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 G. 根据反恐怖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2)二级非常态防范 在三级非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组织开展反恐怖防范动员; B. 学校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 安保力量严守岗位,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50%或以上的安保力量,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出入口控制; D. 做好救援器材和各类保障等相关准备; E. 严控非学校人员进入学校,确需进入的,应对其严格安全检查,停止校内自主安排的大型活动; F. 报告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 G. 根据反恐怖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3)一级非常态防范 在二级非常态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 A. 组织开展反恐怖防范临战动员; B. 学校负责人24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 C. 安保力量24小时严守岗位,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100%以上的安保力量; D. 启动反恐怖防范应急机制,所有救援器材、各类保障和安保力量全部到位,进入临战状态; E. 学校停课,及时疏散无关人员,转移重要信息、物资; F. 配合属地职能部门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 G. 根据反恐怖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 4.防范管理 4.1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省教育厅成立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检查,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布置。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管区域内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各项措施的监督落实,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分别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日常工作。 4.2制度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下列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度: (1)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 对重要岗位人员(指能够对本单位安全管理造成影响的人员,含本单位岗位人员和外包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建立一人一档,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记录存档。安全背景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有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是否与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有交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 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2)值守、巡查、备勤制度 学校应当制定安保人员管理制度、联防自保工作制度、安检制度、值班制度、治安保卫制度等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值守巡查队伍,做到定岗、定责、定人,特别是遇到紧急情况时,一要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调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二要疏散校内师生等人员,避免发生拥挤踩踏和人员伤亡事件;三是要引导现场师生就近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四要制止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五要及时救助受伤群众,防止事态扩大。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出入口、重要部位设置安保固定岗,配备安保力量值守,在学校周界、主要通道、重要部位等区域巡查守护、报警监控;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机动备勤。 (3)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应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师生员工开展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4)防范、应急演练制度 学校应每半年组织不少于1次反恐怖防范、应急演练。 (5)检查、督察制度 学校应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内容包括:学校安保力量、工作人员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技防、物防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安保力量履职情况等。 (6)考核、奖惩制度 学校应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工作成效实施奖惩。 (7)紧急状态防范制度 各单位应当对已获悉明确针对本区域内的恐怖袭击情报信息或者周边区域已经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必须全方位动员,全面实施最严密的防范措施。紧急状态防范应在戒备状态防范的基础上,单位负责人24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紧急状态下安保力量增派一倍以上;启动反恐怖应急预案,装备、力量、保障进入临战状态;重要部位应有2名以上安保人员24小时巡查守护;控制出入口,严谨外部车辆、人员进入;对本校所有区域进行全面细致检查,转移重要信息、物资;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工作。 (8)报告制度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4.3 档案和信息管理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需建立各级防范目标的基础档案,应包含:防范目标的基本信息,防范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建立安保人员管理档案;重点目标或场所的地理位置、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日常管理记录等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应与反恐怖职能部门实现防范、应急的信息联动,做好涉恐信息的报送、 更新、交换和实时对接。 4.4 实施保障 反恐怖防范工作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防范工作经费的落实。 4.4.1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经费,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4.2 各单位应根据各重点目标、场所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要求,配备足额的防范应急处置装备设施,包括视频摄像、通讯装备、消防器材、防毒防化防爆器具等。 4.5 检查与考核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反恐怖防范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责任制。根据反恐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反恐防控工作检查,检查防范工作落实情况。 4.5.1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1次对下属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专项检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防范措施。 4.5.2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单位以及责任人年终考核。 5. 应急管理 5.1 值班备勤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需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期间实行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2 预案建设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预案,确保对重点防范目标、重点人员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各类危险品要全面登记造册建库,建立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和资料信息库;要明确各部门、各专业力量的职责任务、力量配备和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和运作程序,着力提高快速反应处置 能力。 学校反恐怖防范先期处置工作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目标概况、应急基本原则、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联动、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等级)响应、应急措施、应急保障等内容。应急预案应附带如下文件:学校人员信息详表、应急联络通讯表、应急装备(设备)分布图、学校平面图、结构图、重点部位分布图、 管线图、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等。 5.3 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学后需开展反恐防控应急演练,以提高学生安全自救防护能力,以及学校快速反应处置能力。通过演练检验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防控能力,总结经验,完善各项防范措施。 5.4 应对及处置 5.4.1 恐怖事件应对及处置 在恐怖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根据先期处置工作预案和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的决定及部署参与应对处置。 5.4.2 恐怖事件信息应对及处置 各单位应当控制、监督校内师生及工作人员对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的不当传播。禁止随意发布。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的信息,应当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新闻媒体除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 行动情况等。 6.附则 6.1 本标准是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本单位防范工作标准的基本框架,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防范工作规范。 6.2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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