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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行政机关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1-07-02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就办理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行政事项名称: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

2.证明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6号)第十五条: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2.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三)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1.考生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考试当天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在7日内采取网络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1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办人: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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