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21-0048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JNCR-2021-0050001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修改《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文字号: 济教发〔2021〕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教体局、编办、行政审批服务局,直属各学校(事业单位):
为适应区划调整、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划转,特别是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对我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实际,决定对《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济教行字[2016]21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删去第一条中的“《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增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
3.将第三条“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中,县(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修改为:“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其中,区县属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4.将第五条“县(市)属学校,可以不冠以‘济南’字样”修改为:“县属学校,可以不冠以‘济南’字样”。
5.将第六条“学校名称的规范格式”修改为:“各学校名称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将“设在县(市)的学校,应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修改为:“设在县的学校,应按照‘县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6.将第七条“学校类型的规范名称”修改为:“各类型学校的规范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将“2.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称为‘中等职业学校’”修改为:“2.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称为‘学校’”。
7.删去第八条。
8.将第九条“其中,公办学校一般应体现公办性质和学校所在具体位置,并且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修改为:“一般应体现公办性质和学校所在具体位置,并且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删去“民办学校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9.将第十一条“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文字和内容”。
10.将第十四条“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11.将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命名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根据其法人性质,分别符合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的登记要求”修改为:“民办中小学的命名参照本办法,应根据其法人性质,分别符合有关登记机关的规定”。
12.将第十八条“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学校、本市幼儿园命名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本市幼儿园命名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5日生效。
《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济教行字[2016]21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
附件:《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
济南市教育局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
(根据2021年1月5日《济南市教育局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修改<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名称的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名称按学校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其中,区县属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四条 学校名称应根据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文化传承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名称,学校名称应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并冠以适当的限定词。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根据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市属学校,应冠以“济南”名称;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包含所在地区属名称;县属学校,可以不冠以“济南”字样。
第六条 各学校名称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校名称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三个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义务教育阶段设在市辖区的学校,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市直属学校不添加)+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县的学校,应按照“县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体现乡镇行政区域名。
(三)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校,应按照“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第七条 各类型学校的规范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普通中小学校根据其所属学段,分别称为“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其中“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可以分别简称为“初中”、“中学”、“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以简称为“学校”。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称为“学校”。
(三)各类学校原则上不以“中心”作为学校名称后缀。
第八条 学校名称中的学校字号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一般应体现公办性质和学校所在具体位置,并且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
第九条 学校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学校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误导甚至欺骗的;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代称;
(四)汉语拼音及其缩写、英文及其缩写、阿拉伯数字;
(五)与本市已被撤销的学校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文字和内容。
第十一条 设立学校,应当依法申请核准和使用名称。未经核准的学校名称不受保护。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
第十三条 学校名称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不予更改,因特殊情况需更改的,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四条 学校一经批准,批准的学校名称即为其法定名称。学校在制作印章、校牌、校徽及招生宣传、发文、信函等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以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增减、变更文字。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名称选用、变更、使用中违反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命名参照本办法,应根据其法人性质,分别符合有关登记机关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幼儿园命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