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和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仅限济南、青岛、烟台三市)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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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3370105031034)
一、实施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第372好,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附件1 第14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 2. 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 3.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 4.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 5. 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同类学校设立的条件; 6. 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类别和层次; 7.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8. 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一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9.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10. 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 11.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须从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1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2)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申请材料(加※为可容缺受理材料) 1、变更事项的申请[变更、类别、层次、终止](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财务清算报告[分立、合并、终止](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4、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设立](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设立](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设立](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8、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设立](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五、办理流程 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层次变更、类别变更: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或窗口受理系统录入)→符合受理条件的参加专家评审→通过山东政府服务网查询办理结果 机构名称变更、终止服务: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或窗口受理系统录入)→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进入审批环节→办结 六、办理时限 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层次变更、类别变更: 法定时限:18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2个工作日 机构名称变更、终止服务: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区05窗口 九、工作电话 咨询电话:0531-66608042 监督电话:0531-66608422 十、网办地址 山东政府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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