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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财教〔2015〕1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追加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和界定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主体责任、评审程序和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学生资助工作主体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和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三、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使用发放

(一)范围及标准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不低于在校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0%确定。

自2015年春季起,资助标准由原先每生每年1500元拟调整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省下达文件为准)。

2. 免学费范围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

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二)评审公示和资金发放

受助学生的评审公示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发放按《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发放流程》(济教财字[2014]13号)有关要求执行。校内公示所用表格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导出(样式附后),需标注市教育局职业与高等教育处监督电话66608045、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电话66608003、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监督电话66605972,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实施学籍集中审核日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春、秋两季学籍注册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20日和11月20日的规定,为确保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有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相关学籍管理处室于每年4月25日和11月25日(节假日顺延)分别集中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春、秋两季学生“在籍在校”情况,作为县(市)区及直属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的依据,学校校长对提供的报表和相关数据负第一责任。

(四)建立资金申请和落实报告承诺制度

1.资金申请。各县(市)区、直属学校根据集中审核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助学金申请”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正式文件及附表(样式附后),明确申请数额、受助(或免学费)学生数等情况,申请报告需承诺“拟受助(或拟免学费)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已经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评审公示程序”。

2.资金落实。各县(市)区、直属学校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情况落实报告”正式文件及附表(样式附后),明确发放数额、受助(或免学费)学生数等情况,落实报告需承诺“资助金(免学费资金)已按时足额发放,经严格审核,已受助(或已免学费)学生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有关评审公示程序”。

五)资金筹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属学校、省属企业办学校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学校、市属企业办、中央企业办、民办学校资金由省、市按比例落实,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分担比例,按照直管县体制改革所确定的补助比例核定。

1.国家助学金。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章丘市分担比例为4:6;市与天桥区、槐荫区分担比例为6:4;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分担比例为8:2。

2.免学费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省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与各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市与历下区、市中区分担比例为4:6;市与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章丘市分担比例为6:4;市与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分担比例为8:2。各县(市)区、直管县收费标准高于市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全部由各县(市)区、直管县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落实。

(六)资金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2.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按照《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3〕58号)规定,核拨公用经费的学校,不再另外核拨免学费补助资金。

(七)健全绿色通道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五、建档备查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资金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资金落实报告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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