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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发布日期: 2018-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u  资助范围及对象

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殊经济困难在籍在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应保尽保,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在籍在校寄宿生的30%。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

u  资助标准

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1000/年,初中1300/年。

u  申请发放流程

1.学校于每年9月受理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学生需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表》。低保家庭学生、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学生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政府可代章)或村居委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只需出示证照,不再提供证明,要优先给予资助。

2.生活补助按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成立评审认定工作管理机构和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春季、秋季学期各发放一次。为学生统一办理资助卡,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资助卡,由学生或家长开卡激活后使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u  资助范围及对象

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殊经济困难非寄宿在籍在校学生生活费补助应保尽保,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为在籍在校非寄宿生的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

u  资助标准

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800/年。

u  申请发放流程

1.学校于每年9月受理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学生需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申请表》。低保家庭学生、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学生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政府可代章)或村居委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只需出示证照,不再提供证明,要优先给予资助。

2.生活补助按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成立评审认定工作管理机构和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春季、秋季学期各发放一次。为学生统一办理资助卡,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资助卡,由学生或家长开卡激活后使用。

三、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

u  资助范围

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u  资助流程

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四、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u  资助范围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除教科书费。

u  办理流程

普惠政策,学生无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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