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661G/2017-0039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7-07-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JNCR-2017-0050001
- 标题: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教财字〔2017〕14号 有效性: 失效
市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济南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2017年7月12日
济南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精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助学金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14%;补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贫困情况分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三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实行四级认定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高校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四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酗酒、吸烟、挥霍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无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做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7.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除按上述条件认定外,应着重考虑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八)学校在分配资金和名额时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学校应积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浪费。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尽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坚决禁止向困难学生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同一的资助物品等形式。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明确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隐私、维护学生尊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细则,认真修订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0日。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于2011年4月21日印发的《济南市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济教财字[20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