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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4-07-04 | 截止日期:2024-08-03 |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指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提供培训服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济南市教育局、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科技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多部门联合起草了《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7月4日- 8月3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济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公务邮箱:jnsjyjmjc@jn.shandong.cn;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济南市教育局G834房间,邮编250098。
登录济南市教育局网站(http://jnedu.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联系人:臧绍宇
联系电话:0531-51708044
附件:《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济南市教育局
2024年7月4日
2024年7月4日至8月3日期间,济南市教育局在本单位政府官网对《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7份与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反馈意见,主要涉及简化审批流程、降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面积要求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根据2022年6月15日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体育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3号)、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鲁教监管字〔2022〕4号)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和场地面积方面的相关明确规定,对于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特此公告。
济南市教育局
2024年8月15日